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

时间:05-11
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,即年满十六周岁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。
2. 犯罪行为表现为使用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利益的行为。这里的“危险方法”是指与放火、爆炸、决水或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,能够引起公众恐慌,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损害。
3. 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,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和财产安全。这里的“公共安全”是一个抽象的概念,它意味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的整体性保护。
4. 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,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。犯罪分子必须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,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。
5. 犯罪的情节恶劣程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。常见的情形包括多次实施危害行为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。这些情节都会加重刑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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